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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物流大件运输须守法“办短跑长”要被罚!时间:2023-01-30 天津物流大件运输须守法“办短跑长”要被罚!【法律规定】《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天津物流大件运输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天津物流大件运输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一、第七十六条还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天津物流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第四十三条规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第四十七条规定,天津物流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十一支队三大队负责人廖志钢表示,法律法规规章对天津物流大件运输有明确规定,严格依法规范管理天津物流大件运输行为,对于保障公路的安全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依法依规加强对天津物流大件运输的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加强普法宣传。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加强对天津物流大件运输企业的普法宣传,针对当前天津物流大件运输中存在的虚假填报、“大车小证”、“办短跑长”、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不按护送方案组织护送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开展宣传教育,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合法运输。 天津物流大件运输企业应增强守法意识。在开展天津物流大件运输经营业务中,天津物流大件运输企业要把好自我监管关,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行业自律,坚持依法经营,努力打造公平有序、安全高效的运行秩序。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注重强化天津物流大件运输的通行监管。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手段,开展大数据监管,利用称重检测、ETC门架、许可系统等数据,倒查天津物流大件运输车辆及护送车辆的运行轨迹,及时发现查处违法天津物流大件运输行为,发挥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指引和规范作用。 |